狗狗什么情况安乐死?
谢邀,不讨论任何科学依据和法律法规,只说个人看法 安乐死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安乐死指采取各种方式使病人生命结束而免受痛苦; 而狭义的安乐死则是指对处于极度痛苦中的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其生命的一种救治行为,即病人出于自愿并且医生认可的情况下,人为的结束病人的生命。
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其实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标准来界定“安乐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实施条件等。因此我国法律将安乐死定义为非法,即无论哪种形式的“安乐死”都是违法的。 但是对于安乐死这一话题却一直是众说纷纭,支持者的主要观点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是“仁慈的谋杀”等等。反对者一般是从道德伦理和法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其中以道德层面最为猛烈。然而纵观整场辩论,双方似乎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证据能够完全说服对方放弃自己的立场转而相信对方的观念。所以安乐死的合法化道路看来依旧坎坷…… 在我心中最合理的做法就是限制安乐死的实施对象的范围(可能有些严格),然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操作,同时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首先我认为应当限定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只有患有不治之症且忍受极大痛苦的绝症晚期患者才有资格选择安乐死。之所以这样设定是因为如果扩大范围,那么就会涉及到很多非自愿的情况,比如一些精神疾病患者可能会因为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又无法自主完成,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来剥夺患者的生命,这种违背本人意愿的行为当然是不合法的;还有那些没有患病的正常人也可能因为一时想不开而选择安乐死,这种行为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觉得必须将“人”的定义缩小,这样才能保证实施的合法性;而且这样做也有利于提高专业的医疗队伍的权威性——毕竟要获得死亡证明的只能是患病患者而非健康人呀! 再者,为了减少争议,防止出现权力滥用等情况,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这类案件。
这些机构可以由国家设立也可以由民间组织建立,不过由于这种机构的特殊性,我建议由政府专门拨款组建这一类组织机构比较好(虽然看起来政府好像很闲的样子 ),一方面可以避免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国家对民众的控制……嗯,反正国家就喜欢干这种事情啦╮(╯▽╰)╭